一、美國專利局局長Squires拒絕晶科能源IPR請求的核心原因
根據案件背景及First Solar的陳述,拒絕原因可歸納為法律條款依據與政策導向驅動兩大層面:
1. 法律條款依據:“國家經濟與安全利益”的自由裁量權
Squires的決定直接援引了美國專利商標局(USPTO)2025年3月發布的**《關于基于國家利益拒絕IPR請求的指導意見》**,其中明確規定:當IPR請求可能威脅“重大經濟或國家安全利益”時,局長有權行使自由裁量權駁回請求。
2. 政策導向驅動:保護本土企業與“對抗中國企業”的雙重目標
First Solar在陳述中通過三重關聯將晶科的IPR請求與“國家利益”綁定,最終影響了Squires的判斷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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綁定“中國政府協助”的指控:聲稱晶科在“中國政府協助下非法使用TOPCon技術”,將商業糾紛上升至“外國勢力對美國技術的不當獲取”層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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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聯反傾銷裁決:引用美國商務部2025年6月對晶科的反傾銷認定(傾銷幅度126%),將“知識產權侵權”與“不公平貿易行為”結合,論證晶科的行為“直接削弱美國企業競爭力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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強調First Solar的“美國身份”:突出First Solar是“全球最大太陽能制造商中唯一總部位于美國的企業”,其TOPCon技術是“美國創新成果”,保護其專利即保護“美國產業安全”。
二、拒絕決定的直接影響
該決定不僅影響晶科與First Solar的個案走向,更將重塑中國光伏企業在美國的專利訴訟策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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影響維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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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體表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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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晶科能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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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訴訟地位被動:無法通過IPR程序無效First Solar的核心專利(US 9,130,074 B2),需在2028年庭審中單獨抗辯“不侵權”,時間與經濟成本劇增;
2. 和解壓力增大:長期訴訟風險迫使晶科更傾向于與First Solar達成和解(如支付專利許可費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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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中國光伏企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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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IPR路徑受阻:阿特斯等已對同一專利提起IPR的企業,大概率面臨相同駁回結果;
2. 策略轉向:未來在美國被訴專利侵權時,將減少對IPR程序的依賴,更多通過“和解談判”或“海外專利布局”應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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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美國光伏產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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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First Solar優勢鞏固:其TOPCon專利獲得“超常規保護”,可通過訴訟或許可擴大市場份額;
2. 本土企業“專利保護傘”形成:Squires的傾向可能鼓勵更多美國企業以“國家利益”為由,抵御外國企業的專利挑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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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背后的政策導向:專利成為“產業與國家安全”的工具
Squires的決策并非孤立個案,而是美國**“以專利保護為核心的產業競爭策略”**的集中體現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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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“保護創新”到“保護本土產業”的轉向
傳統上,PTAB的IPR程序旨在“糾正無效專利”,維護專利制度的公正性;但Squires上任后,將專利保護與“美國經濟安全”深度綁定——優先保護“美國本土創新企業”的知識產權,即使其專利可能存在瑕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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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利成為“對抗中國企業”的貿易政策延伸
結合美國商務部的反傾銷裁決、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(USTR)對“知識產權海外保護”的強調,Squires的決定本質是將專利執法納入“對華科技競爭”框架:通過限制中國企業的IPR請求,削弱其在美國市場的競爭力,為本土企業(如First Solar)掃清障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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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國家利益”條款的“泛化使用”風險
First Solar的陳述中將“商業競爭”包裝為“國家安全威脅”,而Squires對此的認可,可能導致**“國家經濟與安全利益”條款被濫用**——未來美國企業可輕易以此為由,阻止外國企業的專利挑戰,破壞專利制度的“中立性”。
四、對First Solar陳述的評價:“商業利益包裝下的雙重標準”
First Solar的陳述看似“以國家利益為重”,實則存在邏輯漏洞與雙重標準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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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中國政府協助”指控缺乏實證
陳述中僅籠統聲稱晶科“在政府協助下非法使用技術”,但未提供任何具體證據(如政府補貼、技術轉移文件等),屬于**“將商業糾紛政治化”的典型操作**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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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保護創新”的雙重標準
First Solar強調自身是“美國創新代表”,卻忽視了中國光伏企業在TOPCon技術上的自主研發投入(如晶科、隆基等均擁有大量TOPCon相關專利);其通過“國家利益”規避專利有效性審查,本質是利用政策傾斜維護自身壟斷地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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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經濟安全”的牽強綁定
光伏組件屬于“民用新能源產品”,并非“敏感技術”,將晶科的IPR請求與“國家安全”關聯,是對“國家利益”概念的過度泛化,違背了專利制度“促進技術傳播與競爭”的初衷。
總結
Squires拒絕晶科IPR請求的核心邏輯是:以“國家經濟與安全利益”為由,將專利保護轉化為美國本土產業的“競爭工具”。這一決策短期內將鞏固First Solar等美國企業的優勢,但長期來看,不僅會損害專利制度的公正性,還可能引發全球范圍內的“專利保護主義”連鎖反應——中國企業需加快“海外專利布局”與“多元化市場策略”,以應對日益復雜的國際專利環境。